【國安法釋法】李家超:將修訂《法律執業者條例》專案認許條文 盡早完成23條本地立法
發布時間: 2022/12/30 22:07
最後更新: 2022/12/30 23:29
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表決通過,解釋《港區國安法》第14條及第47條,特首李家超晚上見記者,對人大釋法表示歡迎及感謝,強調人大釋法體現法治原則,而今次釋法亦無增加特首的權力。
他又表示,特區政府會積極考慮修訂《法律執業者條例》,有關專案認許的條文;亦會按《基本法》第23條,以及《港區國安法》第7條,盡早完成《基本法》第23條本地立法,並完善本地相關法例。
李家超表示,《港區國安法》第47條中,特首可向就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書,相關條文自《港區國安法》頒布實施時已存在,強調今次釋法並無增加特首的權力。他亦強調,在判斷是否涉國家機密時,會考慮所有因素、掌握資料。
李家超又強調,今次釋法只針對涉及國安案件,形容涉及範圍是「好窄」,而本港絕大部分案件亦並非與國安有關。他表示,港府「無任歡迎」海外律師來港處理其他案件,以往只要海外律師取得專案許許,便加以參加刑事或其他案件。
不過,他同時提醒,涉及危害國安的罪行,不單止涵蓋《港區國安法》的4類罪行,強調還有很多行為有機會危害國安。
李家超又重申,今次釋法並非就個別案件作出,而是要處理原則問題,以解決未來可能出現的國家安全問題。他亦表示,特區政府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,司法機構亦可按《港區國安法》第14條及第47條處理有關問題。
李家超強調,被告人最終會否被定罪,仍然是由法庭根據證據、案情作出,不受干預。
被問到特首作為國安委主席,而特首亦是負責發出證明書,李家超回應時強調,國安委是一個委員會,成員包括多名主要官員,亦有中央委派的國安顧問。
至於每次作出決定前,會否徵詢中央意見?李家超未有明確回應,但重申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,而中央信任香港,透過《港區國安法》賦權特區,根據法律原則作出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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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胡偉明